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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错误问题在诉诸战争法中最为棘手

简要回顾一下我们在国际法各个分支领域中对使用致命武力时的事实错误所作的考察:这一原则,就其纯粹主观的形式而言,是国际刑法中的黑字法。它也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得到确立(即使没有明确标注)。然而,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都要求错误既诚实又合理,才能免除责任。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都包含明确的预防性规则,其作用部分在于确定合理且可允许的错误范围(例如在目标核查方面)。

正如我们所见,即便如此,从形式上讲,即使有人认为诉诸战争法是可取的,也很难说特定于诉诸战争法的事实错误原则是习惯法。除了美国,我想不出有哪个国家援引过这样的原则,即使是含蓄地援引。(欢迎读者知晓任何此类例子。)当援引该原则时,例如伊朗航空 655 航班事件,它当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广泛接受。各国对飞机被击落的反应十分模糊,尤其是在冷战氛围下,因此不能断然排除此类规则的存在。但它似乎不太可能存在。如果确实存在,它不可能是来自国际人道法的纯粹主观的规则,这在诉诸战争法的语境中比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中更加不合适。

考虑到所有这些,让我们来看看乌克兰国际航空公司752航班在德黑兰上空被击落的事件。正如我们所见,这起事件与伊朗航空655航班被美国文森斯号驱逐舰击落的事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这两起事件有很多相似之处

尤其是它们都涉及同两个国家,尽管立场不同,而且都提出了事实错误的问题。唯一不同的是它们更广泛的背景——冷战扭曲了它所触及的一切。我认为,公平地说,国际法的社会化效应在今天比当时更为显著。

因此,乌克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对伊朗使用了法律措辞。泽连斯基总统表示:

伊朗已承认坠毁乌克兰客机。但我们坚持要求伊朗全面认罪。我们期 电报号码 待伊朗保证愿意进行全面公开的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归还遇难者遗体,支付赔偿金,并通过外交渠道正式道歉。

特鲁多总理也表示,“伊朗必须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这正是伊朗应该做的

它不应该只听信其他国家援引其责任。它应该听听其大使在安理会发言时的声音,他驳斥了美国击落IR-655飞机的自卫理由:

我们认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目前造成一架民航客机及其290名乘客坠毁的情况下,必须紧急采取三项措施:向遇难者家属、有关国家人民和政府道歉;承担击落客机的全部责任,并根据其法律和道义责任提供赔偿;重新评估和修改导致客机坠毁和无辜乘客遇难的政策。(S/PV.2821,6)

同样耐人寻味的相似之处是麦肯的案例。事实上,我认为,人权法——除了 如何重置路由器和调制解调器 – 完整指南 叙利亚大使(所有人中)一次提及外,在关于销毁IR 655号飞机的讨论中,人权法几乎缺席——才是 韓國號碼 最适合乌克兰客机坠毁事事实错误问题在 件的法律体系。这里最严重的国际法侵犯并非《芝加哥公约》,而是对人类生命权的侵犯,而与《芝加哥公约》不同,生命权的不法性永远无法通过战争权自卫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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