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国认为自己是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武装袭击的目标,并使用武力击退袭击,但事后发现其判断错误,既没有发生此类袭击,也没有必要予以还击,那么,这种以所谓自卫为目的的武力使用行为是否本身就违反了《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或者,该国的错误可以成为其使用武力的借口吗?
回答这个问题有三种可能的选择:
就像在 ICL 中一样;
诚实合理的错误将为国家提供豁免,就像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一样;
任何错误,无论多么诚实和合理,都不能成为国家得以原谅的借口——它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必须对造成的任何伤害进行赔偿。
原则上,以上任何一种选择都是可行的。尤其,我认为《宪章》第五十一条的文本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
诚然,第51条允许“在发生武装袭击的情况下”进行自卫,因此可以说武装袭击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也是任何自卫主张的必要前提。但我们经常对更清晰的文本施加的暴力,远比将事实错误原则纳入自卫法所需的程度要大得多。最大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这样做,而不是我们能否做到。
个事实错误标准在某个法律领域适用
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领域也必须使用相同的标准。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国际刑事法院(ICL)采用纯粹主观的标准,而国际人道法(IHL)和国际人权法(IHRL)则额外要求客观合理性。
绕道英国刑法
在这方面,一个特别有启发性的例子是2008年英国的阿什利诉萨塞克斯郡警察局长 案[2008] UKHL 25。在该案中,一名警官在夜间于其家中开枪打死了一名赤身裸体、手无寸铁的人,在屋内一片漆黑的情况下,他以为此人 WhatsApp 号码数据 即将袭击他。该警官之所以有这种想法,部分原因是其上级错误地告知受害者非常危险。该警官被判无罪,理由是适用纯粹主观的事实错误原则——他真诚地认为自己必须采取自卫行动来抵御迫在眉睫的威胁。在阿什利案中,上议院面临的问题是,当该警官因侵权行为被民事起诉时,是否应适用同样的标准。上议院面临着我上文概述的三种选择(第16段,斯科特勋爵判决):
在判决书第段中
卷宗主审官确定了成功提出自卫抗辩所需标准的三种可能方法,即:(1) 必须基于事实如被告诚实所相信的那样来判断是否有必要采取行动应对攻击或迫在眉睫的攻击,而不管被告是否犯了错误,如果犯了事实错误,则不论他这样做是否合理(解决方案 1);(2) 必须基于事实如被告诚实所相信的那样来判断是否有必要采取行动应对攻击或迫在眉睫的攻击,而不管被告是 安装补丁通常需要重启 否犯了错误,但如果犯了事实错误,则只有当该错误对他来说是合理的时,他才能依赖该事实(解决方案 2);(3) 为了证明相关的必要性,被告必须证明确实存在迫在眉睫的、真实的攻击风险(解决方案 3)。此外,各方一致认为,无论被告基于何种信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都必须使法院相信其行为合理。上诉事实上的诚实错误可 法院 韓國號碼 裁定,三种方案中,方案2是正确的。在本次上诉中,警察局长辩称,正如他在下文中所述,方案1是正确的。被告并未提出反诉,以主张方案3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