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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特勋爵并不满足于仅仅接受解决方案

诚实合理的错误)。相反,他最终倾向于解决方案3(任何错误都不能成为借口),见第20段:

首先,我认为每个人都有表面上的权利,不成为他人故意造成的身体伤害的对象。如果受害者并未同意造成伤害,且无法默示同意,那么为什么攻击者在侵权索赔中可以辩解说,尽管他认为受害者同意是错误的,但其行为是合理的?出于民法的目的,为什么一个人在试图对他人进行性侵犯时,不应该首先确保这种侵犯会受到欢迎?同样,如果攻击者实际上并不存在需要保护自己的风险或迫在眉睫的危险,我很难理解受害者免受身体暴力的权利,可以仅仅因为攻击者犯了错误(无论是否合理)就被剥夺。

如果A错误地认为有必要攻

击B以保护自己免受B即将发动的攻击,或错误地认为B已同意A的所作所为,则我认为有必要探究错误的根源。如果错误在某种程度上可归因于B的言行,或任何B应负责的事项,那么我认为,关于共同过错的规则可以发挥作用,并得出公正的结果。如果错误在某种程度上可归因于第三方对A的言行,尤其是如果第三方负有确保其提供信息准确的义务,则关于共同或并发侵权人共同过错的规则可能会发挥作用。但我并不认为,即使合理地认定存在一些不存在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如果属实,可能足以证明被投诉的攻击是正当的,这种错误信念 手机号码数据 也不应该构成对攻击侵权行为的完全抗辩。然而,在我看来,遗憾的是,方案3并未在本次上诉中得到辩论,其优缺点也未成为辩论的主题,因此,各位法官无法断定它是正确的解决方案。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一点仍需进一步探讨。

据我所知,英国法律是否应该转向解决方案 3(即自卫中的事实错误永远不是民事背景下的借口)的问题在Ashley之后仍然悬而未决,我想是因为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对于战争法有何解决方案

此案具有启发意义,因为许多考量因素与上议院法官在制定民事事实错误标准并证明其偏离刑法标准时所考虑的因素相同,也适用于诉诸战争权的自卫。如果一个国家错误地但诚实且合理地认为其正遭受攻击,并且其所犯的错误行为对另一个国家造成了损害,那么为什么它不应该被要求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除非受害国自身行为导致了错误(参见《美国宪法》第39条),否则为什么要期望它完全承担损害的负担?在自卫中,纯粹主观的事实错误标准尤其难以证明其合理性(解决方案1),因为这样做很容易激励人们诉诸单方面武力。当今各国,尤其是强国,在依赖自卫方面几乎毫不犹豫。在决定是否在假定自卫中使用武力时,各国需要批判性地反思其掌握的情报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往往有限且容易出错,不应简单地让其相信针对它们的攻击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撇开规范性问题不谈,所有这些选项或许都能在现有实践 如何为贸易展工作创建一份成功的简历:分步指南 和判例中找到一些支撑。最容易辩护的是方案3,即事实错误绝不能成为违反《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的借口。国际法委员会在ASR评注中(第329-330页)用几句简洁的语句处理了这个问题:

一国基于其单方面对局势的评估而采 韓國號碼 取反措施,其风险但斯科特勋爵并不 自负,且若评估错误,可能为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就此而言,反措施与其他解除不法性的情况(包括自卫)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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