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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使则重申了美国的立场即美国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同样多的国家也直接(或多或少)强烈谴责了美国的行动。其中许多国家——即冷战时期未与美国结盟的国家——要求美国撤出其在海湾地区的军事存在,因为它们认为这是此次事件发生的首要原因。其中一些国家纯粹从政治角度谴责美国的行动,并未援引国际法——例如阿尔及利亚(S/PV.2819,第51页);古巴(S/PV.2820,第27-28页);罗马尼亚(S/PV.2820,第30-31页);而苏联的谴责则更为含糊,或许其中暗含着法律依据:“摧毁一架在既定空中走廊内飞行的客机,而该客机距离一个据称正在自卫的国家边界数千公里之外,怎么能被视为自卫呢?”(S/PV.2819,第18页)。

另有七个国家明确使用法律措辞谴责美国的行动

尽管措辞并不十分一致。例如,尼泊尔“宁愿(而非赔偿金)得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及其遇难者家属的无条件道歉和全额赔偿”(S/PV.2819,第8页);南斯拉夫认为,“美国海军在海湾地区击落一架伊朗客机,这是不负责任且令人费解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S/PV.2819,第14-15页);中国认为,“国际法禁止威胁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及其正常运行的军事行动和暴力行为,这些规则必须得到严格遵守……我们认为,向遇难者家属支付赔偿金是理所当然的”(S/PV.2819,第29-30页);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因此,美国应对这场悲剧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其军队未能确保其目标不是军事目标”(S/PV.2819,55);利比亚:袭击是“野蛮的侵略行为”(S/PV.2820,16);叙利亚:“这一悲惨事故震惊了人类 退出数据 的良知,是对人类生命权、自由权和行动自由权的侵犯”(S/PV.2820,21);尼加拉瓜:措辞强烈的政治谴责,但也提及《芝加哥公约》的规则,违反该公约不能通过恩恤赔偿来解决,“而是通过承认受害国和受害者亲属的权利”来解决(S/PV.2820,33)。

经过辩论,安理会一致通过了第616(1988)号决议,对伊朗航空公司客机被击落事件深感痛心,并对平民伤亡表示遗憾。然而,该决议并未从法律角度谴责美国的行动——这合情合理,因为在美国否决的情况下,该决议很可能无法通过。伊朗代表明确承认,该决议并未保护伊朗自认为拥有的合法权利:“正在审议的决议草案缺乏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根据国际法获得补救和充分赔偿的权利的强调,而这一点对于安全理事会的原则立场而言至关重要。”(S/PV.2821, 7)

 

安理会知悉美国已提出向遇难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并非出于慈善行为,也并非基于任何法律责任,而是一种真诚的人道主义姿态。我们不会为文森斯号的行动道歉,该行动是在伊朗军队无端袭击的情况下出于正当自卫而采取的,而伊朗军队对此次事件负有相当程度的责任。(S/PV.2821, 14)

随后,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事实调查报告和决议并未对美国错误的诚实性提出质疑。报告和决议既未明确认可也未驳斥任何形式的事实错误理论(参见(1989)28 ILM 896)。伊朗曾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法院本有机会就此事发表意见,但该案最终在双方达成和解后中止(1988年7月3日空难事件)。

关于自卫和事实错误的结论

我承认,对于诉诸战争权是否应允许任何形式的事实陈述错误原则,我有些纠结。客观主义的直觉告诉我,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理由与斯科特勋爵在阿什利案中阐述的理由大致相同。正如我上文所述,纯粹主观、诚实信念的事实 展会营销中个性化的力量 错误很容易被滥用。或许,在当事国认为“自卫的必要性是即时的、压倒性的,没有其他手段可供选择,也没有时间深思熟虑”的情况下,一种有限、诚实且客美国大使则重申了 观合理的事实错误形 韓國號碼 式可能适用于当场的防御性反应。或许如此——但即便如此,除非它以某种方式导致了错误,否则我不明白为什么一个因假定的防御行动而受损的国家不应该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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